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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3-0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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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泰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根据《关于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十条措施》(泰办字〔2023〕24号),现就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制度

(一)行政检查清单编制。行政执法部门要依职权全面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行政检查清单,清单应包括检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及方式、检查项目等要素,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检查事项合规标准,清单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行政检查清单管理。行政检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检查依据、事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清单进行及时调整与完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检查的依据。调整公布情况同时报送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行政检查清单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清单之外无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对照行政检查清单进行整改提升。企业对行政检查事项的咨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答复;企业提出的指导服务请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解决。实地检查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所检查事项合规标准。行政检查中涉及行政处罚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得立案;整改达到清单合规标准,属“轻罚免罚”清单内的,应予以适用;尚未纳入“轻罚免罚”清单但符合轻罚免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法》轻罚免罚的相关规定处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改进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四)实施“预告式”行政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除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突发事件、投诉举报等外,所有行政检查均应公开并报市营商环境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将所涉行政检查清单、检查时间等内容进行“预告”,预告期限一般不少于15天,预告期届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检查计划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检查。除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突发事件须立即检查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外,未经“预告”的,不得检查。(责任部门:市营商环境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推行“联合式”行政检查。市营商环境办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协调梳理联合检查事项,完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同一类型检查对象的相近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实施联合检查。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系统作用,检查事项属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严格执行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实行联合检查。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行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市、市(区)、乡镇(街道)检查实施主体、事项、时间等,避免无效重复检查,提升检查质效。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实现 “综合查一次”。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整改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由检查发起部门牵头协调解决,不得将责任推给企业。(责任部门:市营商环境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六)实施“分级式”行政检查。推行“信用+执法监管”免检机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推动执法检查与信用惩戒、处罚公示、信用修复、失信治理等信用监管工作的协同合作,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等级高、列入监管“白名单”的企业,应降低检查频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原则上不现场检查;对于列入年度重点监管的企业,可增加检查频次。(责任部门: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七)规范行政检查程序。行政检查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报备,接受法制监督。行政检查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行政检查人员资格、人数、着装等应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八)强化行政检查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应推行包容审慎执法,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对检查企业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贯彻执普一体、精准普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出具包括检查依据、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指导服务。参观、考察、调研、学习、观摩等非行政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行政提醒并指导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九)减轻企业负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严禁借行政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询问法定代表人事项的,严禁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向检查对象收取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费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十)落实“一案一卡”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立案阶段必须向当事人发放“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正面应当印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部门和监督电话,反面应印有监督内容,方便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市司法局联合市营商环境办、市效能办每半年对“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制度执行情况抽查监督。(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营商环境办、市效能办)

(十一)畅通行政执法行为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处理“主渠道”作用,行政执法部门应公布投诉邮箱、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积极受理和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线索,每月将受理和处理情况报司法行政部门及营商环境办。司法行政部门应公布投诉电话,加强对行政检查的监督。市营商环境办、市司法局每季度应通过抽查、督查等方式对行政检查实施情况、举报投诉情况等实施监督。(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办、市效能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二)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社会力量参加执法监督活动,加强对一线执法规范化的社会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情况应当依法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管理平台等,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等方式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效能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加强涉企行政检查保障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要求,认真抓好行政检查清单管理和提升执普一体能力培训。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及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清退、调离或者调整,并及时收回执法证件。(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保障。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优化信息平台功能,推动数据互联互通,通过智慧执法实现精准执法、规范执法,解决多头执法、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考核问效。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将涉企行政执法纳入“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领导”的考评。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需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应当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问题线索,应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办、市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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