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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8-0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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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和《泰州市市级部门及驻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泰办发〔2020〕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问题、防范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目标任务

1.实施百日攻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面排查、分类整治”的原则,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2022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其他既有建筑“回头看”排查。新发现的建筑隐患信息分别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先急后缓、先大后小,有序分类实施整治。

2.全面开展整治。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建立自建房隐患整治台账,实行分类整治、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力争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3.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围绕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行为,加强源头治理,形成自建房建设管理闭环,严格防范增量风险。构建覆盖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自建房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隐患防范和处置制度,实行自建房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增强一线房屋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优化既有建筑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自建房全周期动态跟踪,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早、处置快。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排查重点

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排查要逐户逐栋开展,全面摸清全市现有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对象包括: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集镇和乡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含涉农社区)3层以上用作生产经营(含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房屋(包括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位于地势低洼、靠街沿河地段的自建房;

10.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经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其他既有建筑按照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一并开展“回头看”排查。

排查过程中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审批程序方面。房屋建设土地、规划、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建筑使用年限是否超过设计寿命;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是否落实符合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经营性自建房依法办理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报告等情况。

2.结构安全方面。房屋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野蛮装修等情况;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设施)是否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是否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是否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是否出现明显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是否建在地质松软区域等情况。

(二)统一排查方式

1.各地要按照“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市(区)复核”的流程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乡镇(街道)动员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同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及志愿者依据《江苏省自建房安全排查、初判和鉴定技术指南(1.0)》逐一入户调查,逐户逐栋建档造册,形成自建房初步判定安全隐患清单。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对乡镇(街道)排查的自建房排查数据和安全隐患清单进行复核,对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同步进行现场评估,按照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橙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黄牌警示)进行分级分类。

2.各地应当根据复核确定的安全隐患类别,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处置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不营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不得恢复经营。

(三)严格整治要求

1.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在恢复营业前消除风险。对因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而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等条件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要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控危效果。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3.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城市更新行动中,优先更新、改造有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将“城中村”作为改造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群租房等,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各地要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4.结合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要优先改造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依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完成验收工作。

5.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手段,加强对自建房安全隐患线索的收集,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四)健全长效机制

1.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产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发挥村(社区)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声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实现乡镇(街道)安全隐患报告、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申报等“一站式”综合受理窗口全覆盖。乡镇(街道)要实行扎口管理,分类处置,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处置或者交办,其他事项及时上报属地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处置。落实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核实,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泰州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泰政办发〔2021〕40号)相关规定执行。

2.加强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加强对经营用途住房的各类许可管理,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者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将住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街道),由其负责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乡镇(街道)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并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经营用途住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各地应当建立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住房改造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各地要压紧压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新建、翻建农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的从其规定)。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宅基地审批等环节,将农房安全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产权人可以选择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图集或者委托专业人员(单位)进行设计,鼓励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或者具有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产权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承建人、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及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房建设审批、竣工验收的服务和指导,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5.加强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社会自主选择。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逐级签字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6.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城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工作联动、数据共享。各地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转处置机制,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各类许可信息部门间共享共用,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涉及公共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支持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载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做好协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鼓励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协调、具体抓好落实。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管理好所属产权和使用权房屋,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施闭环管理。

(二)强化支撑保障。各地要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乡镇要明确乡村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宅基地管理、农房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农村房屋安全管理。要加强专项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治安维稳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涉及的隐患排查、安全鉴定、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保障。

(三)做好督促指导。将房屋安全列入对各地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内容,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督导。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问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自建房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引导自建房安全责任人理解和主动配合排查整治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的科普教育。要密切关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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