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疫情渡难关保供应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5-08 10:38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疫情渡难关保供应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疫情渡难关保供应若干政策措施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疫情、渡难关,充分发挥其在保障粮食、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农副产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其他涉农企业等。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深入推进“泰惠农•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政银保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落实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涉农贷款,提升金融惠农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2.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的优惠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主体新发生的贷款,按不高于2%的年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主体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人行泰州中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实施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助。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减产减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政策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50%。(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4.减免租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承租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市(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3月—5月租金全免,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本措施实施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3月—5月租金全免基础上,再顺延或者从当月起追加免除3个月租金,最高可以免除6个月租金。鼓励社会运营主体在协商基础上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5.减免欠费违约金。对受疫情影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城投集团、市供电公司)

6.实施种养业经营主体临时委托代管费补助。疫情防控期间,种养业经营主体实际管理人因人员管控,无法返岗履行管理职责而产生的临时委托代管费用,财政补贴50%。(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7.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增加食用农产品基地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频次,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对送检的农产品免费检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免费提供重点人群检测服务。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货车驾乘人员、货物装卸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纳入“应检尽检”重点人群,检测费用由各地财政承担。加大防护、消毒用品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经营主体运营

9.保障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运输畅通。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防疫条件的运输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及时办理通行证,确保进村入城运输畅通。(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10.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加销对接服务,及时发布农产品供求信息,优先推荐“菜篮子”保供单位集中采购。鼓励大型商超、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采购商优先采购市内“菜篮子”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泰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泰州报业传媒集团)

11.支持农产品市场开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第二十四届(2022年)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第十九届江苏名特优农产品(上海)交易会、第十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展会参展费用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2.支持农产品电商销售。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经营主体,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省出台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