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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1-0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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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权责对等。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监管等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二是坚持清费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三是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综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暖行业定价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更加完善,价格行为更加规范,水电气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

1.开展清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的专项治理行动。自2021年3月1日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泰发改发〔2021〕43号)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其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市清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与国家、省、市要求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者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如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2.规范接入工程费用。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立政府、企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的,应当及时拨付相关款项;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应当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电气暖价格回收。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营造全国一流用电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传发〔2021〕45号)要求,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3.理顺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运营费用。建立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由用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施工,安装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在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快构建公平开放的新建居住区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区红线内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市场化竞争形成,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建居住区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二)建立政府、企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合理分摊机制

1.完善土地储备相关管理机制。储备土地要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接入工程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成本,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负担。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明确接入工程费用共担机制。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国网泰州供电公司)

3.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相关政策。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扩大至住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适时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程序。(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水电气暖价格疏导机制。未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支出范围的接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以及接入工程项目的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调整予以疏导。(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完善供排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健全供排水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减排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供排水价格。(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研究配气价格形成机制,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照法律法规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降本增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通过优化工程定额标准、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建设方案、集约化建设等手段,提高用户接入效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强化延伸服务收费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省政府授权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结合实际情况,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参照本市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公共服务费、租金或者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依法予以查处。(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五)提升服务水平

1.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研究制定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建设标准,抑制不合理需求。研究完善用户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做好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工程的合理衔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2.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要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六)改善发展环境

1.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工程五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明确实施路径。尤其是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二)稳妥推进实施。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对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要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并重点关注低收入群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实施。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与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三)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水电气暖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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