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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9-1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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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日    

 

泰州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审批营商环境、提高测绘机构服务效率、减少企业负担、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决定开展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探索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改革实施范围

(一)本方案实施“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泰州市区范围内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民生项目等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特殊工程。

(二)“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中为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事项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或若干测量项目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一家机构或者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的机构承担。

(三)“多测合一”主要内容按照项目实施前、施工中、实施后三个阶段划分,包括项目实施前的地形测量、勘测定界、规划测量(包括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日照测量等),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测绘机构开展的测量工作(包括控制测量、细部定位测量和标高测量、高层建筑的轴线投测、变形观测、沉降观测、基坑监测等),项目实施后期的规划检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包括工程竣工测量、人防工程测量、绿地测量等)、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不动产权籍调查。承担基坑监测的机构,应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

(四)本方案实施之前已经实施测量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已经签订相关测量合同的,按照原合同施测;后续行政事项涉及“多测合一”业务的,鼓励按照本方案实行“多测合一”。

二、改革目标

按照“放开市场、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强化监管”的总体目标,开展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具体改革目标如下:

(一)环节事项合一。建设单位针对项目实施前、施工中、实施后,将测量任务整合为若干测量项目包,择优选择一家机构或者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的机构承担。测绘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整合的测量项目包,将多个环节的测绘事项统一测绘,优化测绘工作流程,缩短测绘工作时限,实现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标的物范围和界址没有变化的后续各阶段直接沿用前阶段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二)技术规范统一。执行现行有效《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CH/T6001-201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32/T3695-2019)、《泰州市区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试行)》、《泰州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试行)》、《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等技术标准开展“多测合一”,先行试点整合各类测量规范,建立协调统一的测量技术标准,协调处理现行技术标准间的技术差异,做到差异可比较。

(三)成果共享统一。按照“统一测绘、分类报告、共享应用”的模式,将需要出具的多份报告整合为一份或者若干份分类测绘报告,应当提供给自然资源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履行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中使用,加快推进“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构建成果广泛共享应用的新模式,实现“一测多用”。

(四)监管措施合一。综合运用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抽查、测绘市场检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等多种监管手段,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统一实施监管,切实提高“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机构的评价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制定泰州市区“多测合一”名录库管理办法,明确名录库申请的条件、项目管理、名录移出等具体事项,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方便建设单位选择测绘机构。申请进入名录的测绘机构测绘资质范围应当同时具备工程测量中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以及不动产测绘中地籍测绘、房产测量专业子项。

(二)制定管理办法。制定“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明确“多测合一”具体实施程序,主要从机构选择、项目委托、项目备案、测绘作业、成果提交、成果汇交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构建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管理机制。

(三)细化操作指南。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改革要求,依据国家、省关于城市测量、工程测量、建筑测量、土地测量、房产测量等方面的测量规范,组织整合“多测合一”测绘技术标准,协调统一全过程建筑和土地面积计算规则和操作指南,进一步细化规定各类测量规范和标准。

(四)构建监管体系。测绘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测绘过程中,测绘机构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督管理。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成果质量管理,探索创新统一的质量监管方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形成“精细管理、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

(五)形成成果模式。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多测合一”业务合同范本,明确业务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布各类测绘成果报告模板、附图样式,明确测绘坐标系统和测绘内容、精度、成果样式等要求,作为测绘机构出具成果报告的依据和模板,进一步提升测绘成果质量。

(六)提升测绘服务质量。测绘机构应当提升服务效率,在业务合同中明确服务时限。测绘服务时间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机构评价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时间。测绘机构应当按照“多测合一”改革精神,优化测绘流程,按照实有工序和实际工作量计算汇总服务费用,不得重复测绘和收费。采用招标和政府采购形式的,应当按照汇总服务费用确定最高限价。测绘机构应当建立“多测合一”价格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单位网站等渠道做好价格公示、明码标价。

(七)建设服务平台。建设测绘名录管理和评价、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测绘成果共享应用等应用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多测合一”测绘机构的高效管理,实现“一次委托、按需测量、数据共享”的目标。测绘报告成果等技术资料应当通过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各有关部门,测量成果在行政部门间共享应用、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八)规范测绘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诚信优质的“多测合一”测绘市场,强化正向激励,确保“多测合一”机制有效实施。加大测绘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低于测绘成本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督,扰乱“多测合一”市场有序发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进行处罚,进一步提升市场健康发展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该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本地区推进该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做好 “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督落实,将“多测合一”服务事项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立“多测合一”动态管理机制,建设“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将“多测合一”机构纳入“网上中介超市”,行政审批工作中应用“多测合一”成果。住建部门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多测合一”相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和监督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应用“多测合一”成果。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要启动追责机制。各地、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该项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成果应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落实本方案“多测合一”规定,对“多测合一”的测绘成果要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以参照本改革方案推进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多测合一”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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