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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不招标项目发包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3-1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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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不招标项目发包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不招标项目发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工程建设可不招标项目的发包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0〕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不招标项目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七)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以上的,必须招标;

(八)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经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经上级批准或局党组讨论研究决定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抢险救灾规定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发包人可先行组织施工,其余相关事项随后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

符合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九)款规定情形的,发包人在与工程造价管理处充分沟通后,向局分管领导汇报承包人名单和合同价,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不招标项目发包,发包人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合理最低价法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四条 下列项目发包时,发包人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下列项目发包时,发包人应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的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万元(含)~3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下列项目发包时,发包人应采用合理最低价法的方式:

(一)潜在承包人接受邀请数不足5家(房建、市政、园林、监理类项目)或3家(勘察、设计类项目)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万元(不含)以下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发包人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筛选潜在承包人,并从中确定承包人。

在同等条件下,基于服务便利性的考虑,发包人宜优先选择本地企业为潜在承包人。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包人在与工程造价管理处充分沟通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通过集体酝酿,参照同时期同类工程中标下浮比例,科学、合理地确定初步合同估算价;

(二)发包人经过集体研究,选择10家(房建、市政、园林、监理类项目)或6家(勘察、设计类项目)信誉好、技术强、人员优、资金足的企业为第一批潜在承包人;

(三)发包人邀请局政府投资工程不招标项目发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参加发包工作碰头会,通报前期工作,并在第一批潜在承包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5家(房建、市政、监理类项目)或3家(勘察、设计类项目)企业为第二批潜在承包人;

(四)发包人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关于潜在承包人名单和初步合同估算价的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

(五)发包人向第二批潜在承包人发出邀请函,通过竞争性谈判,形成确定承包人和合同价的建议;

(六)发包人向局分管领导汇报承包人名单和合同价,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

第九条 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包人在与工程造价管理处充分沟通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通过集体酝酿,参照同时期同类工程中标下浮比例,科学、合理地确定合理低价为合同价;

(二)发包人经过集体研究,选择5家(房建、市政、园林、监理类项目)或3家(勘察、设计类项目)信誉好、技术强、人员优、资金足的企业为潜在承包人;

(三)发包人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关于潜在承包人名单和合同价的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确定;

(四)发包人向潜在承包人发出邀请函,邀请潜在承包人参加抽签会。

(五)发包人邀请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参加抽签会,在通报前期工作后,现场宣布合同价,在潜在承包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人;

(六)发包人向局分管领导汇报承包人名单和合同价,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确定。

第十条 合理最低价法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包人在与工程造价管理处充分沟通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参照同时期同类工程中标下浮比例,科学、合理地确定潜在承包人和初步合同估算价;

(二)发包人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关于潜在承包人名单和初步合同估算价的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

(三)发包人与潜在承包人谈判,在初步合同估算价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浮一定比例,初步确定承包人和合同价;

(四)发包人向局分管领导汇报承包人名单和合同价,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可携带合同和承包人资料(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证书、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B证)复印件,至市行政审批局五楼,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科,办理不招标项目登记,同时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的“建设工程”栏中的“直接发包”子栏目公示,并打印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职责,严密跟踪合同履行和项目进展情况,遇有问题,应主动与领导小组联络员沟通,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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