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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9-09-1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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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根据《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及《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5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长江干流、主要入江支流及重点湖库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19年底,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水质全面提升,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20年底,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省考及以上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3.3%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加快推进“三线一单”工作,确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原则上在长江干流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无法清退的要制定并采取补救措施,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泰州市“三线一单”信息共享系统。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局、泰州海事局等。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按流域整体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细化控制单元,明确考核断面,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实施河长制、断面长制,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信息化管理体系。到2020年底,配合完成全省控制单元划分,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和生态环境管控目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

加强入江河流治理。以城市黑臭水体和主要入江河流为重点,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开展主要入江河流综合整治,开展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完善水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提升收集、处理能力,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要求。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入江支流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保持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

(二)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

统筹衔接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和整改提升工作安排,对已查明的问题,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及时总结整改提升经验,为进一步深入排查奠定基础。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和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积极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排查、监测、溯源,制定整治方案并抓好落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排查整治技术规范和工作规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住建局等)

(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禁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对沿江l公里范围内违法违规危化品码头、化工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关停,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或搬迁,到2020年底,全市化工企业入园率不低于50%。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长江干流为重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等措施,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2020年底前,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排查,积极推进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应急局等)

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组织评估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工业废水对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并另行专门处理。到2020年底,已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原则上全部退出市政管网。国家级工业园区于2019年底前、省级工业园区(含筹)于2020年底前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依法整治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2020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完成集中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等)

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造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开展沿江电力企业有色烟雨治理。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含磷农药制造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重点排查母液收集处理装置建设运行情况,制定实施限期整改方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在全市实施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动长江沿岸固体废物大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改进展情况。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活动。2020年底前,完成靖江市固废综合处理工程,提高固废处置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高发态势。深入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泰州海关、泰州海事局等)

严格环境风险源头管控。开展长江泰州市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推进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和“八查八改”工作。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八查八改”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等)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垃圾革命”“污水革命”“厕所革命”,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全覆盖,每个市(区)和涉农区至少有1个乡镇开展全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60%的行政村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等)

实施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行动。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施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全市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供销合作社等)

着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标准,科学确定区域养殖总量,优化养殖业布局。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序推进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等模式。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套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20年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

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强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管理,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2020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全部退出。严控湖泊投饵围网养殖,大力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养殖。以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为核心,以百亩以上连片养殖池塘为重点,大力推进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规范养殖池塘清塘行为,2020年底前,水产养殖主产区各级各类农(渔)业园区养殖池塘实现尾水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殖水在线监控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加快禁捕区域划定,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电毒炸”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严禁使用“绝户网”等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渔具,严查涉渔“三无”船舶。2020年底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

(五)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保护区标志及交通警示标志设置,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优化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点位布置。以“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长效机制,泰兴市加快推动应急备用水源地调整,兴化市加快推动长江引水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泰州海事局等)

推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为契机,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快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大幅提升污水收集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实行生态净化处理。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到2020年底,全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各市(区)城镇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

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和治理。建立健全垃圾收运体系,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力度,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推动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在城市建成区推广密闭压缩式收运。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强化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于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处理不达标的,加快完成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

(六)加强航运污染防治,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

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整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研究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加快推进长江水上过驳专项整治,研究推进长江砂石码头布局优化,促进沿江港口码头科学布局。扎实推进已拆除非法码头的生态恢复工作。到2019年底,依法拆除长江干支流各类非法生产设施。按照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标准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全面开展内河干线航道非法码头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码头清理取缔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泰州海事局等)

完善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优化沿江码头布局,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控新建化工码头。抓紧落实长江洗舱站建设布局规划,积极推进化学品洗舱站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船舶靠岸期间岸电使用率。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者实现封闭储存,推进电动汽渡船改造与建设。各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靠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加快建设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努力实现靠泊、锚地停泊和过境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免费接收,建立并实施电子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2020年底前,所有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船闸锚地建成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和50000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泰州海事局、国家电网泰州分公司等)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根据省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现有不达标船舶到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基本实现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按照规定强制洗舱、洗舱水按照规定收集处理。严格运输船舶准入门槛,控制水路运输规模,实施船舶环境风险过程管控,强化长江及内河水上危化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危化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行为。研究制定船舶转型升级支持政策,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等高等级航道网(从事植物油运输的单壳油船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执行)航行、停泊。推进主要油类装卸作业码头配备水上溢油应急监测系统。加快制定长江泰州段水上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提升应对重大溢油、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泰州海事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

(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市、市(区)两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用水管控。严格用水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3.79亿立方米以内。(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等)

切实保障生态流量。协调和加强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切实保障长江干流、主要入江支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深化河湖水系连通运行管理,采取闸站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确保生态用水比例只增不减,有效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2020年底前,长江干流主要控制节点生态基流占多年平均流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

(八)强化生态系统管护,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行为

严格岸线保护修复。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实行长江干流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推进生态岸线恢复。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岸线及筑坝围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治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批建不符、长期占而不用、手续不全的岸线利用项目。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推进长江干流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到2020年底,岸线非法利用项目全部清理整治完毕,岸线修复基本完成,生态功能得到恢复,长江干流及洲岛自然岸线(含生态修复及景观生活改造岸线)保有率达到50%以上。2019年完成泰兴市长江中路绿化项目、医药高新区滨江生态公园项目、海泰油品南侧生态绿化项目;2020年完成泰州市长江岸线造林绿化项目、泰兴市沿江生态廊道项目,推进医药高新区南官河生态绿化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

严禁非法采砂。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执法监管,严格落实执法巡查制度,逐步开展重点区域定点监控系统建设,力争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处置非法采砂活动。2019年底前,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020年底前,建立非法采砂区域联动执法机制。(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泰州海事局等)

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摸清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

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强化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工作,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保护修复工程,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

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地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完成长江干流各级自然保护地自查工作,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加强整改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

(九)全面推进突出问题整改,着力修复长江生态环境

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7个突出问题,组织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完善整改调度和督查机制,确保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围绕2016年1月以来发生的破坏长江生态问题,滚动排查关联性、衍生性问题和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及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管执法和督察指导,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有效解决、环境风险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地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要负起主要责任,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严格考核问责。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

(二)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长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类排放标准,根据污染排放结构特征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因子,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和差异化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三)健全投融资和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统筹生态环保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杠杆”效应,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探索建立健全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差别化水价制度,提高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建立完善全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全面清理取消对高污染排放行业的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行泰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和财政奖惩制度。落实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技术研发,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及其关键生境修复技术攻关。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和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专家治厂、科学治污”等模式,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

(五)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重大环境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推进实施各市(区)党政领导包案制度、销号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设水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监控点,优化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重点区域、重要水域监测点位全覆盖、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开展长江干流岸线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促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排名,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各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开本地区攻坚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情况。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构建全民参与格局。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具有环境标志的产品,探索环保CEO制度和企业环保承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各地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水利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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