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3-2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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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泰州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州市区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住建部门是市区住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装饰装修施工作业时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日为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九时;

(二)非工作日为八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八时。

在非工作日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施工作业。非装饰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不得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非装饰装修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装饰装修作业行为的查处力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大对装饰装修的巡查力度,对非作业时间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进行制止,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及防火分隔的设施;

(六)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六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装修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随意改变住宅外立面。

第七条  装修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房屋楼面结构层或者扩大房屋楼面结构层洞口;

(四)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装修人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条  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装修人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应当向居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装修人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住宅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装饰装修方案;

(三)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实施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手续;实施本办法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按防水标准制订的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装修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住建、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并对装修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加层、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修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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