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10-1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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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泰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的违法行为(含向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后,被转交、移送本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

  第三条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部门。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实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跨地区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最终由两个以上(含)市(区)监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奖励。

  第五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三)举报人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消费者对服务质量、产品价格等方面投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八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根据匿名举报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匿名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且能证明其举报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按下列规定获得奖励。

  (一)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违法行为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联名举报同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按一件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由负责查处的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为一级。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为二级。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为三级。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应当根据举报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等级以及违法行为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二条 每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

  对涉嫌犯罪的举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并立案侦查的,由举报奖励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视具体情况商定,其中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被查证且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获得奖励权利。

  第十五条 举报的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匿名举报申请奖励时,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的,应当同时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八条 从事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奖励部门应当追回奖金,记入举报人信用档案;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或奖励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2〕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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